工会的主要义务是: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行政工作。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
工会的职责是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依法参与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权利包括:
(1)工会的代表权;(2)工会的维护权;(3)工会的参与权;(4)工会的监督权;(5)工会的协商谈判权。义务包括:(1)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企事业行政工作;(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3)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