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交警中队的某警官,在交通事故发生3日内;在双方协议没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在受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受害方面部还处于没拆线并伴有头痛恶心的情况下,依然放行了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想请教懂交通法的各大网民朋友,他这种做法对么?我在网上搜索的相关资料都显示:一般有受伤情况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责任方车辆15-20天,如有上级指示可延长10天,最都不能超过60天。
能扣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