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有规定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辆不能扣押么?

高新交警中队的某警官,在交通事故发生3日内;在双方协议没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在受害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受害方面部还处于没拆线并伴有头痛恶心的情况下,依然放行了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想请教懂交通法的各大网民朋友,他这种做法对么?我在网上搜索的相关资料都显示:一般有受伤情况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责任方车辆15-20天,如有上级指示可延长10天,最都不能超过60天。

能扣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

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员到现场处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新交通法有规定事故责任方的营运车辆视情况可以扣押。
一、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1、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是: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5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不适用。
  3、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本条是交警扣车的主要法律依据,赋予了其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
  二、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警取证的时间。
  1、《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5章现场勘查第38条规定:
  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
  2、《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章调查取证第49条规定: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具体最长期限并未明确规定)
  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车辆鉴定和检验的时间。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完成。
  2、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37条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38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44条规定: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此时,交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综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可以扣留车辆。痕迹勘查最长是5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领车。正常情况下交警扣留车辆最长是5+3+60+5=73天。

当然对于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2个回答  2019-12-30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本条是交警扣车的主要法律依据,赋予了其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
第3个回答  2013-07-22
运营车辆最高扣车时间为10天;发生交通事故后,运营车辆持伤者的伤情证明、事故车辆的估损书这两个手续就可到交警队领取车辆;运营车辆有公司作为担保,你的医疗费用如果对方不及时交纳,你可要求交警立即下责任认定书,手持裁决书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由法院来对其进行扣压,如果对方还不及时交纳医疗费用,那么法院可对其车辆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为伤者交纳医疗费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3-07-22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正是因为是营运车辆,扣押了车辆会影响其收入,才考虑放车的。对于是否扣押车辆,一般规定的是交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而不是必须或应该。可见,是否扣留由交警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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