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一直没有明确的时间段划分标准,这给新办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难题。在此,笔者通过实例,对筹建期的划分及其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探讨。
例如,某公司股东2003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加工企业,2003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进行试生产并销售产品,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5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那么,该如何划分该企业筹建期?企业筹建期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是否应该摊销和计提折旧?若摊销或计提折旧,又该如何列支?该企业2004年9月试生产后,哪些支出应计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中?其他支出又如何列支?
对于筹建期的划分,《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倒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等都有涉及。但是,这些都是针对税收做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的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的期间为筹建期。因此,对于内资企业也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据此,上例中的筹建期应当是股东协议成立公司(即2003年5月1日)合同签署之日起到2004年9月1日止,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
企业在筹建期时可能会购入无形资产或无需安装的设备,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那么,筹建期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是否应该摊销和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17条的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21条的规定,企业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5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因此,在筹建期内购入的无形资产和无需安装的设备应该摊销、计提折旧。那么,对它们的摊销和折旧如何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筹建期间的费用应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设二级科目“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进行筹建期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摊销记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并可单独设二级科目“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进行筹建期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企业经过筹建期进行试生产后,需列支有关的费用支出。这些支出主要有:与继续建造有关的支出、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支出、前面延续的无形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已完工并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等。根据有关规定,与继续建造有关的支出继续计入在建工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支出要区分,属于期间支出的计入期间费用,产品成本则根据确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前面延续的无形资产摊销进入期间费用;前面延续的固定资产折旧要根据资产的使用情况直接摊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延期摊入产品成本;已完工并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直接摊入试生产的产品成本。
上例中,企业在2004年9月试生产后,应以前面所列内容为基础,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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