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这个是《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科目成绩必须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申请人持成绩合格单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单(或珠算普通五级或以上鉴定证书)到相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只需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的考试,便可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注销原注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作以记录。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我省2001年7月25日发布的《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考试时间和报名方式可参考05年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一、报名条件
凡志愿从事会计工作,符合《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会[2005]077号)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普通五级)三个科目。在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未实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单》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可以替代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的成绩合格单。珠算(普通五级)考试参照中国珠算协会制定的有关鉴定标准执行。
三、考试考务具体日程安排
1、2005年10月20日前,各市(区)财政局公布本地区
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及报名方法等相关事项。
2.2005年10月20日—11月5日,各市(区)财政局组织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3.2005年11月10日前,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2005年度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
4.2005年11月30日前,各市(区)财政局按规定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5.2005年12月8日前,各市(区)财政局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取、接交、运送、保管试卷。
6.2005年12月10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12月10日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9:00——11:00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14:00——16:00 基础会计
7.2005年12月16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召开评卷工作会,并印发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8.2005年12月31日前,各市(区)财政局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登分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成绩软盘。
9. 2006年1月15日前,省财政厅向各市(区)下发考试合格标准并对各市(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10.2006年1月31日前,各市(区)向考生公布成绩。
11.2006年2月10日前,各市(区)财政局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200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总结。
四、2005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区)财政局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考试考务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声誉。
五、各市(区)在考试报名工作中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反映,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对于考试其他考务工作,各市(区)财政局必须严格执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考务规定。
至于它的难度嘛,如果你是会计专业的学生,一般来说应该不难,但书还是要看的,因为这个东西考的很细。如果是非会计专业的学生,难度可能就大一点,因此非会计专业的同学可以参加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具体事项可到当地财政局咨询。
好了,我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加油吧!同学!
参考资料:
http://www.edu24ol.com/web_news/html/2005-10/20051027111022.htmlhttp://www.e521.com/zxxt/zige/100001/1013105904.htm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