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的重要部署,先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个百分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合理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扩展资料:
此次降费率是针对所有参保企业,不设门槛,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都能从降费率政策中受益,有助于企业轻装上阵,实现更好发展。
有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来,有助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扩展资料
目前江苏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的做法是:
一、上限的确定。
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上限,并一直执行至今。
二、下限的确定。
考虑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基数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为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根据〔2016〕56号文件精神,我省从2017年起改用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平均值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下限,这也与国家最新要求是一致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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