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

(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

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 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

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

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 总结与归纳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

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5-26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虽然未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该货物价值应重新确认,视同销售行为。如:①将外购货物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形成了新的另一种货物,并被企业内部领用,其价值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如: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②用于在建工程,③用于非应税劳务,④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⑤用于修理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在建工程——××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购的货物在企业内部改变了实物形态,并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增值已经实现,如: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②对外捐赠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公司)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出了本企业或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只要新增了流转环节,无论会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应视同销售。
①在统一会计核算的单位内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机构(××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按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发出用于销售的货物,在不能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四项条件,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视同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发出委托代销的货物达到180天,虽未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2个回答  2013-07-27
视同销售行为定义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其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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