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地方实行了什么行政制度

如题所述

明朝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

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

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划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所以,习惯上仍称布政使司为省。俗称为藩司,代称为薇垣;布政使则俗称为方伯。

有明一代,除京师、南京(见明都城)外,计有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三个布政使司,京师又称北直隶,南京又称南直隶,此即两京(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为十五省,为明直辖地区的行政区划。

扩展资料

行省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二是行省制度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 

三是行省的领导体制是一署多员与长官节制相结合,有利于官员的相互制约,也即可以说是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相结合的领导方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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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6-07
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上,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明朝地方行省的“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作为地方一级政府平行执掌行政、监察、军事三权,分别只听命于中央号令,互不统辖。这么设计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故意不让你省级地方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布政使司主管全省行政事务,与中央政府联系最多的是吏部和户部。按察使司则多听命于都察院和刑部。都指挥使司则与兵部及五军都督府联系军务。如果出现重大事件,才由三司首长会同议决。如果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便要向中央政府报告,由皇上主持召开专门会议来裁判了。“三司”制度的设立,地方权力大为削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三司,边界清楚,各负其责,按行政专业实行部门化管理,确实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异化的。由于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经济建设的繁荣、民众疾苦的抚恤、矛盾纠纷的调解、财政税收的征缴等等,都必须依靠强大的行政组织动员能力与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所以,地方政府“三司并立”的体制机制,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既不能突出行政管理体系的主导性,又因为相互牵制而严重影响管理效率。至明代中后期,官僚政治日益腐败,地方政府运转不灵的状态每况愈下。为协调三司首长之间发生的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现象,朝廷不得不经常性临时派出总督、巡抚到各省以节制三司。事情办完了,总督巡抚即回京交差。后来,这一做法由临时又转为常态,各省均设巡抚衙门,有权节制三司,总一省军政事务,成为地方政府实际首脑。
  明代行省的官署衙门虽已改称“布政司”,但行政区划和管理性质实际上与元代行省并无什么不同的地方,故人们仍习惯于称之为“省”。原因还有两条,一是机构名称好听,二是念起来简单顺口。据《明史·地理志》中讲:明成祖时开始设立两京,以京畿府州直隶六部,外委13个布政使,以统诸府州县。自宣德三年(1428)以后,统分全国为两京、13个布政使司。两京即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13个布政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南北两直隶也相当于两个省,故合起来便有15个省。
  省以下是府。府是省之下的二级行政区划。明朝将元朝的一些“路”的管理机构改造为“府”,置知府为其长,掌一府之政,除军事以外无所不管。洪武六年(1373年),以税粮多少为标准分天下府为三等:缴粮达20万石以上为上府,秩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秩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秩从四品,后又并为正四品。明朝与府同级别的行政区划单位有州,这些州有的领县,有的不领县,实际上相当于县。州置知州,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无属县的州不设同知、判官。州政府的职能设置与县政府相同。
  府之下便是县了。县在明代为第三级行政区划,也是基层政府。朱元璋划分县域行政级别的标准与府一样,基本上是按照缴纳给国家的粮赋多少来定。缴粮10万石以上者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但当时不少县域都达不到这个标准。如湖北的郧阳1府7县,年赋总计仅为1万石。其中郧阳县、竹溪县尚不足1000石。后来有人向他建议说,按照税收规模来划分行政级别的办法不好,因为有些区位比较偏僻、发展比较滞后、经济比较贫穷的县域,社会矛盾与各种困难反而还要大些,领导人付出的心血与劳动也更多些。谁去落后县任职,哪个到先进县为官,并非他们自己挑选而都是你皇上圈点的。所以,为公平合理,应将所有县长的行政级别一律并为正七品,经济待遇也必须基本相同,这样有利于县官安心工作。朱元璋也觉得此言有理,就“笑而纳之”。据《明史·职官志四》中讲,至万历朝,全国总计有159个府,20个直隶州,235个属州,1169个县。
第2个回答  2013-07-26
行中书省
第3个回答  2021-10-24
中央设立什么行政,什么军事,什么监察?

明朝地方实行了什么行政制度
明朝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明朝建立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元朝之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仅主管民政,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司掌军政,合称都、布、按三司,遇大事由三司会商。为防止布政使司长官专权,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明布政使司的职掌虽与元行省有差异,但作为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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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地方实行了行省制度,以加强中央集权。相较于元朝的行省,明朝的承宣布政使司仅负责民政,而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刑狱,都指挥使司掌管军政,这三大机构合称为都、布、按三司,共同处理重大事务。为防止布政使司权力过重,设置左右布政使相互制衡。尽管布政使司的职责与元行省有所不同,但作为行政区划的...

明朝的政治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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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地方实行了什么行政制度
“三司”制度的设立,地方权力大为削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强化中央集权,稳定地方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从行政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按其职能划分三司,边界清楚,各负其责,按行政专业实行部门化管理,确实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异化的。由于地方政治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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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行政区划官制中,巡抚与总督制度的形成,使得地方行政更加细致和复杂。巡抚负责民政,总督则主要负责军务。这种制度在明朝形成并发展,对于后世,尤其是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南京(南直隶)等地区,巡抚和总督制度的实施,展现了明朝地方行政的精细化管理,为清朝的制度提供了参考。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法律分析:明朝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的地方行政建置就元朝的十行中书省,改为十三布政使司区。简称为十三省,另设南北两直隶,犹如元朝的“腹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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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布政司,按察司,度指挥司分别负责行政,监察,军事。1376年,明太祖废除总揽地方军政大权的行中书省,设立布政司、都指挥司和按察司,分管地方的行政、军政和监察,合称“三司”。三司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这样,地方权力就集中到中央。统领中央各部的宰相,职权也随之扩大。

列举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明朝大致上继承元朝行政区划,其一级地方行政区分置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的都布按三司制度,分别掌管行政、司法与军事等三种治权,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布政司通称省,底下依序有道、府与县。道是明朝特别设置介于省和府、县之间的行政单位,分为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府原为元朝的路,...

明朝实行什么制度?
在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上,明代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取消“行中书省”制度,把省政府在具体运作中改成“三司分设”的管理局面。三司是指掌控行政事务的承宣布政使司;掌控司法监察事务的提刑按察使司;掌控军事事务的都指挥使司。中央实行的是内阁制度,明朝内阁是明朝建文四年(1402年)至崇祯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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