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提到的 扣罚员工额度不得超过月薪的20%,月薪指什么?
我的工资是被分成了若干份的.比如,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还有一个职能工资3部分.其他的都是按照提成和奖金的形式发放.
我的考勤被得很重.谁能拿出确凿的规章条文来回答我,这个所谓罚款不得超过月薪的20%是指什么?是我的月总收入?还是岗位工资还是什么???我弄不清楚,所以无法计算是不是超出了20%.
请圈内人士给予解答,并给出规章条例的链接.
另外,所谓的处罚条例要经过领导的公示.那是不是至少要签个什么东西才有效?光用嘴说说算公示么?又怎么能证明员工都认可了呢?
1.月薪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职能工资以及奖金提成。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文件第3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5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2.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民主程序,进行公示。实务中,用人单位会采用告知确认书、规章制度培训、员工手册签收、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民主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二)提出方案与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三)公示。公示程序是指用人单位需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员工对与其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能扣款的前提是公司能够举证员工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损失,且能够提供损失计算的依据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果无法举证,就算是客观上存在损失也不能直接从员工工资中扣款,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参考资料:
没有我的签名.就是开了个会.然后老板口头宣布的.
另外,我的起初合同里面工资的结构和现在完全不一样.
举例来说现在老板答应我是一月给够我8K.
但是分成两次发放.一次为工资.一次为提成.分别在月中和月底.
我拿这次我的工资条来说,
岗位1000
节目包装酬劳1500
绩效1000
加班94小时:3318
迟到7次 -523
缺勤3.6天 -603
合计5692
算上罚款,剩余的月底补齐
这么扣合法么.
求解惑....
当然违法啊,迟到不允许扣钱,缺勤如果是旷工或事假可以不发工资
追问老板说.迟到.....给他打电话的话...金额减少50%.......如果不打..超过迟到超过多少多少时间.按照半天扣.
缺勤是事假.这是月中的工资条.但是这工资条里要加上扣除被扣掉的钱以后...在月底补上不足8K的...什么条文可以对应这些现象.证明是违法的呢....我看网上说法太多...也没有具体对应的条文.好多能拿出条文的..又说这是老条文被废止了...各种....求指点.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