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了老板不管该怎么办

父亲在工地干活时架子板断裂造成脊椎骨骨折,工地老板只给送到医院给了750块钱就不管了,现在打电话就说让我们自己看着办就挂电话了,也不来人陪床也不给医院交钱,该怎么办?

工人发生工伤,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要做的就是找到厂方相关负责人要求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假如厂方不愿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那么您只有找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或者劳动站咨询投诉!这种情况除了医疗费用全部要给你报销还要赔付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没有上班的期间还要照常发工资!这是您的权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这个情况会比较复杂 有2种处理方法 1、以工伤要求施工方 工地老板(包工头)、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待遇 2、以人身损害为由 要求以上三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当前你们需要做的是治疗后做伤残鉴定,同时要向劳动部门、城建部门投诉自己受伤没人管的情况 看相关部门能否主持调解 起码也能获得证据证明你父亲实在工地受伤的 由于各个地方司法部门对此类事故的认定也不一致,所以也不好具体的回复你的问题。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08

可以向法院起诉,涉及医疗费用的,法院会裁定先予执行。如果没有支付医疗费用,法院会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扩展资料

向法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3个回答  2013-08-05
先把病人送医院这是最重要的,不管事情怎么处理,人最重要。然后呢,在工地受伤的,一般因为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写一份证明,让看到的工友签字,证明事情是在工地发生的,然后再把花的费用发票,证明等一切手续,都保管好。程序是先私了,如果解决不了,就带着这些东西找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希望对你有用。
第4个回答  2018-07-06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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