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必须是三个月吗

我有个交通事故案件,在深圳某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月上旬立案,四月底开庭。但至今还未判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请问在法庭没有通知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况下,有延期的法定理由吗?我该怎么办?

  

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必须是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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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10-24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28
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原受理之日起算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4个回答  2013-07-28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看第一条,如果三个月没审理完毕,则说明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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