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交通事故案件,在深圳某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月上旬立案,四月底开庭。但至今还未判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请问在法庭没有通知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况下,有延期的法定理由吗?我该怎么办?
普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必须是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便方式进行审理前的准备。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