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用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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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临时工的工资,应根据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可采用多种工资形式,但不能低于本地区同类行业同等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规定:

国营企业临时工的工资,必须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凭用工单位工资基金手册支付。

第十九条规定:

临时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应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

第二十条规定:

临时工患病、因工伤残、退休养老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也要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参考资料:临时工劳动合同-百度百科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7

聘用临时工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1丶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和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丶但与此同时,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所带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同工不同酬和劳务派遣滥用,修改决定的实施将杜绝这一现象。

3丶人社部劳动关系司副司长赵国君表示,调查发现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皮包公司多、异地派遣难以管理等问题,而派遣人员涉及了国民经济的大多数行业,劳务派遣人员总规模可能达到4200万人,十分庞大,为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出“重拳”整顿劳务派遣乱象。

4丶据介绍,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5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6丶新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临时工”7月1日起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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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8-10
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市级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临时用工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市级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全市劳动用工基本做到依法、规范。但目前依然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机关、事企业单位临时用工普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资待遇低、不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养老保险、失业后领不到失业救济金、因公伤亡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患病后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类似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必然依法给所用临时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所用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从构建和谐榆林,实现社会公平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的临时用工行为。
二、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临时用工主要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从事辅助性或后勤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保安、清洁工、绿化工及水、暖、电设备维修人员以及锅炉工、打印员、网络维护工、厨师、驾驶员等。
三、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劳动部门指定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1)劳动(工作)任务;(2)合同期限;(3)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6)劳动纪律;(7)违犯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临时工办理社会保险,考虑到各单位用人数较少、人员分散,各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部门授权的公共劳务派遣公司代办。
(四)专业技术岗位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就业准入的制度,上岗人员必须持相应证件。
(五)各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用人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龄范围,禁止招用童工,一般不能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动监察支队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市级所有临时用工的单位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市级各类用人单位规范临时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发现有违返《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用工制度行为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确保市级各用人单位在用工上的依法、规范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所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单位不应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
从理论上讲,聘用临时工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
第4个回答  2013-08-10
全国、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同时坚持每季度召开全省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突出抓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深化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等十个方面的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印发了《2006年广东省建筑施工安

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今年安全专项整治的总体目标是:各地区必须进一步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用最严格的监管,最强有力的措施杜绝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施工坍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6年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5年下降8%。通过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得较好成效。上半年以来,在春节前、“五一”节前、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组织开展全省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同时,在3月份组织了全省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在6月份组织了全省大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据统计,在今年上半年各次施工安全专项检查中,全省各地共检查工地23986项,查出事故安全隐患6484项,发出整改通知书7860份,局部停工通知书1224份。6月份,我厅组织各市建设局、施工安全监督站和部分大型施工、监理企业的负责人约400人,在广州市召开了全省预防深基坑坍塌事故现场观摩会,针对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规模的逐步扩大、大型深基坑工程数量不断增加的特点,详细介绍了广州市去年以来在深基坑工程安全监管方面所取得工作经验,要求各市要学习借鉴,做好本地区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于7月中下旬组织对部分施工安全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开展施工安全专项督查。
五是抓建立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素质,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从无序管理走向有序管理,我厅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组织编写了《广东省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知识读本》和《建筑工人安全生产维权手册》,开发了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系统。目前,“平安卡”信息管理制度已在广州、深圳、珠海等7个市开展试点工作。于6月30日在珠海市召开全省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场会暨“平安卡”首发仪式,组织全省21个地级市建设局(建委)的分管局长和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我省部分大型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超过1000人参加会议和参观珠海市的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培训工作的执行情况。建设部、省安监局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厅开展该项工作的社会意义。我省推行的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制度被广东省委列为争创“排头兵”的创新管理举措,并在省委召开的“排头兵”会议上作为工作经验进行介绍。
  六是对全省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此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已由省政府进行公报,于7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过程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行为的管理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扣分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人员从业资格等管理的重要依据。
  七是组织全省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厅及时向全省印发了《转发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全面布置、指导和协调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为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我厅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建设厅厅长劳应勋担任;副组长由省建设厅副厅长陈英松、刘锦红担任;小组成员: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处室处长(负责人)。“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厅领导带队参加了全省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接受群众的咨询,全省各市也相应组织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我厅先后组织举办了预防深基坑坍塌现场观摩会和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系统运用现场观摩会,组织了全省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大型起重设备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同时,在广东建设报上刊登三期“安全生产月”专刊,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使整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丰富多彩,推动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以来,虽然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全省建设系统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施工伤亡事故依然频发,事故起数仍居高不下;二是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施工设备老化,安全监管缺位等问题仍然较突出;三是执法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经费仍然与当前的建设规模和安全生产监督要求不相适应,执法力度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在基层衰减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多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下一阶段我省施工安全管理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打算
  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突出重点,全力以赴抓好防范重特大事故这项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
  2、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为重点,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和重点监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系统等措施,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3、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上岗,对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问题管理突出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其限期整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三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一是我厅已确定了广州、佛山、清远、肇庆、云浮等5个地区作为今年我省建筑施工安全重点监控的地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二是将近两年来事故多发和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督促其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今年仍以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作为施工安全监控的重点部位。下半年将组织对各地实施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月中下旬,分别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
  5、加强汛期和台风季节的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按照防大汛、抗大灾、控大事的要求,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做好汛期和台风季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防汛抗灾救援物资、人员的落实到位。把深基坑、高边坡、建筑工地临时设施、施工起重设备和外脚手架坍塌作为雨季和台风季节施工的监控重点,加大巡查和检查的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6、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安全培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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