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4月19日来到某公司,合同上写的到2013年6月18日到期。
公司没有人提前和我提到期的事宜,所以我礼貌性的在2013年5月20日向公司老板(法人)口头提出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意向(有录音)。
请问:
1. 我需要写辞职信吗?
2. 现在老板让我找合适的人接替我的工作,如果到6月18日,老板以“未招聘到合适的人所以未交接工作”为由不让离开公司,我该如何处理?
3. 若我到期后,未招聘到合适的人接替工作,我若自动离开。老板若扣我的工资我该如何处理?
注:我公司发工资日期为当月25日发上月工资。所以,我6月18日拿不到5月份的工资。
谢谢!
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劳动者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应提前通知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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