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您!我在2003年有一债务通过法院判决被告要给我总共1万多元,但他迟迟没有给于是我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没有找到他本人,现在我通过一朋友知道他本人了,请问我原来的那个法院判决书现在还有法律效果吗?以后我具体怎么操作呢?谢谢!
法院的裁判文书存在两个效力,一个是法律效力,一个是执行效力。法律效力是永久的,执行效力也就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款有效期为两年,已经失效了。
超过了这个申请执行期限,判决书还是有效的,权利方这个时候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也必须受理,但是如果对方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这个判决已经超过两年了,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审查后如果确实是超过失效了,那么法院就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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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讼时效
法院的判决书没有时效的限制,十年前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对法院生效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二年,如果在判决生效二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书将失去强制执行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果在两年内你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了,现在你可以要求法院继续执行;
如果你一直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执行时效了,法院就不能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