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同样是适用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限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并特别明确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
对于这里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第二部分案件管辖里提到,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收案范围中5-7类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一中院是否能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时,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当地专利纠纷的多少;(2)是否设有专利管理机关;(3)是否已经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经过搜索,你可以发现有目前已经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成为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管辖了,例如: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等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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