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还,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如题所述

如果多交税款是指由于汇算清缴计算错误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的:

1、如果该多交而退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涉及调整2005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2、如果该多交而退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小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扩展资料

如果多交税款是指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汇算清缴计算的应交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退回的所得税,冲减所得税费用,因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按未来适用法,转为本年利润即可。建议按原来计提缴纳的分录做相反分录 :

收到退回(注:不是税收优惠,是汇算清缴)借:现金(或银存)贷:应交税费-所得税(如果是财务软件,建议涉及到损益科目的,按正常的一方做负数,即做借方负数)如果你计提的所得税是正确的,那么到这一步就可以了。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8-17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假如涉及调整上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