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问题

一、甲有高级音响一套,价值1万元左右。8月1日甲因欠债将音响抵押给乙;8月2日又抵押给丙,并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3日又将音响出质给丁。丁在占有期间,发现音响存有故障,于是带到戊的电器修理部修理,修理费1000元。戊修好后,丁不付修理费,故戊将音响扣押下来,两个月后丁仍未付费。问:上述乙、丙、丁、戊的权利如何实现? 

如果对付司考,按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 〉未登记抵押权处理.依据此思路,如果到期拍卖.戊是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登记抵押权人丙优先受偿.如果还够分,质权人丁优先.最后是乙.
当然所有权人甲也以自己买回来,使上面的担保物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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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5
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
人的权益,并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
施、担保有两种形式:

(1)被告提供担保。即在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
担保。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保
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
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
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等等。
(2)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即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出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原告
败诉后不能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
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申请
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等等。

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担保、现金担保或实物担保。
各种担保形式可与查封、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互相取代,
以实现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第2个回答  2013-06-05
理论上: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质权
1、戊有权将留置物进行拍卖,得到的钱款支付维修费。
2、乙丙丁将分别追索甲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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