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这个25年和20年是怎么回事啊,不明白啊,求解!!

 你问的是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内容。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怎么限制呢?两种形式:一种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第二种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减刑是可以的,但不能突破这两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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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8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刑法》中对于死缓执行的规定如下 :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13-05-19
您好,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刑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其中,25年有期徒刑是从执行期满之日计算;
此外,根据《刑法》第78条关于减刑的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由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犯(包括死缓)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险性大,故执行有期徒刑最终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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