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上,质证时(对单位的证据发表自己观点和看法):
1、要求单位拿出证据证明 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单位拿不出证据证明的,或者你可以直接说之前工作期间根本没看到过这些规章制度,为无效制度;
2、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你可以要求单位拿出有你签名的的工资单,单位提供不出来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按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来认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键是上面这点:“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没有经过以上全部程序、步骤(缺一不可)而制定的所谓“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劳动者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追问1,现在证据交换了,公司给了我一份员工规章制度,我发现有些内容是公司故意改过的
2,公司从来没给过我工资单,所以不可能有我签名的的工资单,我们发工资是银行转账的
追答1、不管有没改过,单位不能证明制定是经过一定民主程序,而且经过公布,则为无效制度;
2、没有你签名的就最好不过了,如果他们写的数额和组成部分合你心意,你认可就行。如果是假的,你可以直接否认,说这是单位伪造的。
追问我现在大致估计公司拖欠了我8000多元,但是由于公司没给过我工资清单,没法计算具体金额,所以申请劳动仲裁写了稍微高了点,要求公司支付10000元。如果公司拿不出我签名的的工资单(现在给我的是他们自己伪造的一份工资清单),仲裁委会怎么判?
追答会按你写的和说的数额来裁定或判决(当然,不是夸大到写多少都行,还要在合理范围内,比如你写这个1万是完全没问题的)
追问谢谢你耐心的回答。最后再问一下,怎么算在合理范围内,如果我写1万5,仲裁委也会判1万5吗?
追答是否合理范围,仲裁委那些也是人,也有自己的衡量和判断权力的。所以实事求是最好,问心无愧,才能面不改色,说话才有力量,才有可信度。
比如,法律虽然规定单位提供不出证据,仲裁委就可以相信按你所说的来认定,但若你写单位拖欠了你10万,那么他们反而不敢信了,转而要求你进一步提供证据,这就反而对你不利,然后仲裁委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在裁决中适当调整数额(如适当减少)。这就使得程序变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