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3200元、年终奖24000元。(1)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若上例中奖金平均到12个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甲某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6200元、年终奖18000元。(1)年终奖分解到每月发放。(2)例中奖金平均到12个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
根据你的问题,要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则条件不足,因为没有张某的1-11月的收入数。但仅对12月的收入,则可以计算12月份的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
如果张某在2012年每月工资性收入都是3200元(不考虑从工资收入中自交的“三险一金”因素),同时在12月份取年得终一次性奖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张某1-11月的工资性收入扣除减除费用后,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需要计算12月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为12月份收入由二块组成:工资性收入3200元、年终奖24000元。如果不用年终奖计算的政策,那么月度收入为272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及税率表一。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27200-3500)×25%-1005=4920
如果运用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全文内容,请自己到网上查阅,这里将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因张某12月份工资收入32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也就是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000-(3500-3200)=23700
先将张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个月。
23700÷12=1975
按其商数(197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查税率表得知),商数1975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中规定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4000-(3500-3200)】×10%-105=2265
甲某2012年12月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性收入6200元、年终奖18000元。
工资收入应交个税为:(6200-3500)×10%-105=165
年终奖部分应交个税(步骤同上) 18000×3%-0=540
(因为年终奖18000元,除发12个月,其商数为1500元,查税表,则好上适用税3%的上限)。
所以甲某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5+540=705
从计算结果看。张某12月收入27200元,甲某24200元。同样运用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张某应交个税为2265元。甲某只需要交705元。
可见发放方法讲究,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约税收支出。我的博客中有这方面内容,可供你参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8561f70102e1s3.html
附:税率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