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
2008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展资料:
案例:
47岁的龙某,来自四川广安。2007年,他来到重庆明天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明天公司)上班。天有不测风雨,两年前,龙某上班操作机械时,不幸被压伤左手,经过半年治疗才出院。这次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事故,龙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去年8月龙某提出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雇佣关系。
去年10月,龙某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天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随后,法院判决明天公司支付41万余元,明天公司还支付4万元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付。
早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明天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员工补充工伤保险。龙某受伤后提出了理赔申请。去年11月30日,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向龙某赔付保险金19.7万元。得知此情况后,明天公司以龙某不当得利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员工受工伤,公司支付了工伤赔偿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发现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员工19万元保险金,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员工退还这19万余元。近日,大渡口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渡口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明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龙某与明天公司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后,工伤保险的赔付条件已经成立,龙某申请理赔并获得赔付19万余元于法有据。
法院还认为,明天公司只是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承担了赔付责任,并没有额外多支付给龙某赔偿金,龙某并没有获得不当得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明天公司要求龙某退还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