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
(3) 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由日本使、领馆发给,在右上角贴申请人照片1张);
(4) 入国理由书1份,本人自备纸书写;
(5) 本人简历1份(中学以后),本人自备纸书写;
(6) 誓约书1份,由日本使、领馆提供,申请人签名;
(7) 入学许可书复印件1份(赴日研修和兴业人员不用);
(8)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1份;
(9) 就学生状况调查票(日本驻华使、领馆提供,非就学者不用);
(10)赴日研修人员,需提供研修计划书、同日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1)有技能去日本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职业公证书同日方的合同或协议。
扩展资料:
日本签证申请流程
为了提高签发效率,日本使领馆简化了签发手续,并且规定:除外交签证外,其余签证均由日本驻华使领馆指定的代办机构代理,旅游签证由指定旅行社代理,不接受个人申请。
所以在申请日本签证时,申请人须先电话咨询代办机构或旅行社,了解需要准备的具体资料并送交代办机构即可,无须亲自去使领馆排队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日本签证
一、办理日本五年多次往返签证需要材料:
1、护照原件(如有旧护照,请一并提供);
2、白底2寸35MM*45MM彩色照片2张(近期3个月内的照片);
3、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全家复印件各一份;
4、个人赴日申请表一份(由我社提供);
5、3选2提供:银行存款证明书五万元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
以下尽量提供也可不提供:
6、在职证明原件(模板请索取);
7、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鲜章1份;
8、退休证复印件;
9、学生证复印件或者在校证明.放假证明;
10、结婚证复印件(如有就提供)
日本个人旅游签证:(有效期3个月,一次入境,停留15天),也可以申请30天
在职人员:
1、护照原件;
2、白底2寸彩照2张(近期3个月内的照片);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提示,户口本整本复印件。
4、在职证明原件(请向客服索取模板或提供空白信签纸加盖公章由我公司代作);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鲜章;
6、个人赴日申请表一份(请向客服索取并认真填写);
7、银行存款证明书五万元(复印件);(如果有两套房或者车和房不要存款证明);
8、房产证、行驶证的复印件;(如果有两套房或者车和房不要存款证明);
9、已出票真实往返机票(如有)。
二、雇工手续:
由雇主向日本法务省为劳务人员申请签证批准。经法务省审批同意,在2个月以内批准法定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并通知雇主和日本驻劳务输出国使、领馆。
签证签发方式:日本驻劳务输出国大使馆接到法务省的通知后,在3天内为劳务人员签发入境签证。 签证有效期:3个月,可延期。
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者需备齐下列文件:
1、护照;
2、“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
3、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由日本使、领馆发给,在右上角贴申请人照片1张);
4、入国理由书1份,本人自备纸书写;
5、本人简历1份(中学以后),本人自备纸书写;
6、誓约书1份,由日本使、领馆提供,申请人签名;
6、入学许可书复印件1份(赴日研修和兴业人员不用);
7、“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复印件1份;
8、就学生状况调查票(日本驻华使、领馆提供,非就学者不用);
9、赴日研修人员,需提供研修计划书、同日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10、有技能去日本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职业公证书同日方的合同或协议。
居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若用复印件,应用A4版
照片(长4公分,横3公分)2张
申请时6个月内的上半身无帽无背景照片,1张贴在申请书上,1张在背后写上名字后,放入信封;
贴足邮资的回邮信封
有关入学许可证的材料
要受教育的机构的入学许可书的影印本或入学许可证明书,提出入学许可书的影印本时,请出示原件,若由机构的职员代提出申请书时,则无这个必要;
记载有要进的学部,学科,课程的东西,是研究生必须是记载有研究内容,是科目等履修生及听讲生时必须是记载有履修科目或听讲科目及时间数证明书,这些都是大学的学部等机关发行的东西;
有关学费,生活费的支付
(1)由申请人自己支付经费时要下列之一或数份的文件
明示有给付金额及给付期间,有关奖学金给付的证明;
以申请人名义的存款证明,因应必要,有要求提出有储蓄能力证明的资料。
(2)由申请人的亲戚等汇款的时候
记载有接替支付经费的来由,具体的援助金额的经费支弁书;
市区乡村长所发行的经费的来由及具体的经费支付者的课税证明书。因应必要,有提出关于经费支付者的职业证明书,记载有全家人的户籍腾本抄本,印鉴证明等。
除了要专受日本语教育外,要进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的时候
(1)关于日本语能力,以下之一的文件:
明示有在法务大臣告示公定的日本语教育设施受过6个月以上的日本语教育的结业证明书及出席,成绩证明书;
日本语能力检定1级或2级合格证的影印本,明示有在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学校(除了幼儿园)受过一年以上教育的证明书;
(2)结业后的预定证明书;
其他
(1)因应必要,有要求提出以下经历的证书;
申请人自己写的关于学历和职历的履历书;
有关学历的证明书(毕业证或复印件,成绩单);
有关职业的证明书,公证书;
(2)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加以日本语的翻译;
(3)因应必要,有要求提出其他必可作参考的资料;
(4)这个申请除了申请人外,下列人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代办:
申请人所受教育的日本的机构的职员;
住在日本的申请人的亲戚;
住在日本的学费或驻在费的支付人;
若为代理人办理,出示合于代理人证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