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取缔污染环境的十五土小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十五土小”指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 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企业等。“新五小”指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十五土小”和“新五小”企业因污染严重、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因此属于禁批范畴。
国家环保总局在执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有关通知在取缔方式上可以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的杜绝死灰复燃的措施
除此之外还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二)国土资源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查无审批手续、在农村耕地、林地违法搭盖的非法排污企业,依法清除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
(三)电业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提供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采取停电、限电等强制措施
(四)质监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五)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24
对策建议:1、完善综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目前,建设项目审批涉及部门不少,但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基本都是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依法审批重污染项目的现象屡屡发生。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虽然明确提出在项目审批上实行综合决策,落实环保一票否决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其他有关部门一律不能审批,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和惩处办法,对其他部门约束力较弱。因此,建立严格审批程序,把前项审批作为后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惩处办法是预防新的重污染项目的重要措施。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法律法规资源,自觉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土小企业的打击力度。
2、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下沉环保执法力量,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地方保护的难题难以破解。因此要抓好改变土小企业污染控制,就必须改进现在的管理体制。我国有些省份在搞省以下环保部门垂直管理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应该认真总结,加速推开。同时,在环保执法队伍人配置上,应适当改变“人员倒挂”的现象,重点充实市、县、镇级环保执法队伍,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及早发现和预防土小企业污染反弹等环保违法行为。
3、实行土小企业目标责任制管理(辖区负责制),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土小企业大多建在乡镇、农村,而且大多是所在镇、村的“财柱子”,经济利益关系自然衍生的地方保护,是关停取缔土小企业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实行土小企业乡镇管理责任制,从基层抓起,同时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是解决土小企业污染的有效手段。当然,地方环保部门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双管齐下的管理态势,防止土小企业的污染反弹。
4、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属淘汰工艺、土小企业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小选矿、小钢渣处理等污染较重、规模较小的企业,没有明确列入十五土(小)和新六小范围,在关停取缔过程中有很多地方感到无法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据此或其他相关环保法律在土小企业范围界定上予以拓展,进一步明确土小企业范围,为关停取缔土小企业提供法律依据。
5、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力。一是环境法律、法规仅授予环保部门对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停产权力,而停产的处罚执行起来又比较困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或者暂扣停产企业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而且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处罚到执行时间拉得过长,严重影响环境管理工作。同时,因环境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执法环境不理想等亦导致执法不到位。
第2个回答  2013-05-24
国家环境保护法
第3个回答  2017-07-14
环境保护法

关闭取缔污染环境的十五土小所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二)国土资源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清查无审批手续、在农村耕地、林地违法搭盖的非法排污企业,依法清除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原状。(三)电业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提供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采取停电、限电等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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