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5万余元逾期不还构成诈骗获刑5年
广西玉林市男子张某,系海南儋州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因资金紧张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共257183.2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款仍不偿还。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2年1月13日、2013年1月18日,张某分别在中国银行儋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儋州支行(以下简称两家银行)各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及取款,累计透支本金分别为123482.85元、133700.35元,逾期未还款。两家银行多次拨打电话并两次书面催收,张某仍不归还款息。
2016年11月,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10日,张某在海口市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11月16-17日,张某家属分别向两家银行归还本息及其他费用165850.81元、177453.91元,并取得两家银行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257183.2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抓后委托家属代其还清所欠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两家银行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恶意透支,只是因一时经济因难,不能及时还款,其不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25万余元逾期不还构成诈骗获刑5年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