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级政府是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的。
支持本人观点的法律依据为:
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4、《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有官员说,只要县市政府给乡镇政府一份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就有权征地拆迁.这样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是无法律知识的表现.
有了县市级政府的征地拆迁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征地拆迁同样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那么,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法定权限是什么呢?请看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03号: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这就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力与义务.
乡镇级政府是没有法定权力与农民签征拆协议的,故北盛镇政府与高大姐(或第三方)所签征拆协议是无效的.
任何政府,都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谨以此文献给正遇强拆的高大姐,希望高大姐能真正理解这些法律条文,并能学而致用,能对保护自已的房屋起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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