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级政府有权征地吗?

固安县固安镇征了几千亩地,可老百姓什么有关的手续也没看到哇,乡镇级政府真的有权征地吗?

乡镇级政府是没有征地拆迁的权力的。

支持本人观点的法律依据为:

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

4、《物权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有官员说,只要县市政府给乡镇政府一份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就有权征地拆迁.这样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是无法律知识的表现.

有了县市级政府的征地拆迁授权书,乡镇级政府征地拆迁同样是超越法定权限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那么,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法定权限是什么呢?请看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03号: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这就乡镇级政府在征地拆迁中的权力与义务.

乡镇级政府是没有法定权力与农民签征拆协议的,故北盛镇政府与高大姐(或第三方)所签征拆协议是无效的.

任何政府,都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谨以此文献给正遇强拆的高大姐,希望高大姐能真正理解这些法律条文,并能学而致用,能对保护自已的房屋起到作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30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土地涉及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首先经农转用手续审批,然后经国家征收,国家征收批准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另外,以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公益用地。请你据此判断是否合法。
第2个回答  2013-05-30
找他们要批文,有上级批文就可以
第3个回答  2019-04-09
镇政府严重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指出乡、镇级政府无权做出实施征地、征收房屋的任何决定与权力。
第4个回答  2022-07-17
市政府没有权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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