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16岁)、李四(19岁)殴打王五致其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张三此时才得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张三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不想给二叔添麻烦,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张三指派了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起诉意见书,检察院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案件移送至M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
问题:
1 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张三指派援助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是否存在缺陷?
3 人民检察院是否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 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