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去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立案庭就一个人在那接受民事诉讼,其他人都是在那收钱的。
我把我的起诉状给她看了,那个大妈说管辖权不在他们那,我就说被侵权地和商家的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然后她有看了看我的起诉状,看到有3个原告,然后告诉我说要写三份起诉状。
我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可以多当事人共同起诉同一被告,推举代表人代为诉讼。而且我有其他人的代理委托书。
我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才1万元钱,可是那也是血汗钱啊。现在法院连起诉状都不接,我该怎么办?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民事起诉权利。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