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印章规格、式样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各部委下属各级党组织(党委、党组、顾委、纪委总支部、支部)及其工作部门的印章:圆形, 直径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五厘米,中间刊镰刀锤子图案,直径一点六厘米,图案外刊党组织名称。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
印章所刊党组织的名称,一般用全称,如文字过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简称。印章的文字,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扩展资料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党组织的印章,由该组织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保管。使用印章须经该组织负责人批准,每次用印应进行登记。大批印发的党内文件,可不盖印章。印章的启用或停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印模在本单位存档。递送党组织印章,应按递送秘密文件对待。
党组织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后,应及时缴回原制发机关。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旧印章,须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二人监销。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党组织印章的规格、式样和管理办法,按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组织印章,按中国共产党公安部党组的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宁远县人民政府-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