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一家工厂最早进厂的1996年最晚进厂的2011年,2013年1月工厂以停产结业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街道劳动仲裁委给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工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在经济补偿金年限《仲裁裁决书》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请问这样合理吗?
请问:
深圳劳动法规定2008年1月1日前不是说按照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后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吗?
因为你说的这种情况,按《劳动合同法》属于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在2008年之前,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追问您好:
我们的合同都还没到期,10年以上的都签了无固定期合同的,厂方没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没在劳动局备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列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补偿。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没补偿。
《中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也需要给予劳动经济补偿。是这样吧?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是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
你们情况属于公司停产结业,符合《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规定的终止合同情形。
请问:
2008年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那2008年之前的按照什么法来计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