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犯罪嫌疑人至30日,现羁押期限已满,但证据不足,需要取保候审,要用《刑诉法》中哪些条文?

《刑诉法》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二)(三)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96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9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用哪些条文,以及程序

1.释放使用《刑诉法》第97条,取保候审使用第65条第一款第(四)项
2.取保候审不能使用96条,96条是指被逮捕后期限届满办理取保候审
3.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非常简单,由办案民警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然后办案单位领导、法制科、局领导签字。
局领导签字完成以后民警去法制科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上签字。
如果是财保,则去银行交保证金,如果是人保,保证人要填个《取保候审保证书》。
当然现在基本都是网上办案,文书都是网上流转。
本人曾经在法制部门工作,开过无数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请采纳我的答案追问

我以前遇到类似的情况也是使用《刑诉法》第97条释放羁押期限届满的嫌疑人,取保候审使用第65条第(四)款,可是某一天法制部门有人告诉我我的法律条文应用错误,不给审批,并且说释放和取保候审都要用96条,我争论了很久最后还是用了96条,为了弄个明明白白,所以才求助大家!谢谢你!

追答

1.你是对的,法制部门的那个人可能认为侦查羁押期限包括拘留期限,但是不论从学术界还是务实检法,都还是认为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算起。
2.侦查羁押期限是从拘留之日起计算其法律依据是198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日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该通知针对1979年刑诉法第92条规定的“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应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计算。
但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日起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早已失去效力。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3-08
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追问

请你告诉我用哪条释放,然后用哪条取保候审

追答

释放: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被释放意味着获得自由,而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均是对自由的限制。这样做不符合“释放”的本质要求,也没有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依据。因此,在对存疑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解除对其适用的强制措施。亦无需办理取保候审

追问

不是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侦查终结,需要继续侦查,所以不宜继续羁押,要有刑事拘留变为取保候审

追答

侦查羁押期限满,未能侦查终结的,依法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然而为规避变更强制措施之不利后果,利用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之程序规定:即采取照常“移送审查起诉”(1—1个半月)、后由检院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方法,由此变相达成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避免变更强制措施之目的。

因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为1月,且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检院后检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退回补侦次数依法能够反复2次,故形式上侦查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可通过借用补充侦查制度变相延长2月,而对在押嫌疑人而言意味着羁押期限可能被变相合法化的额外延长5个月(包括检院2次重新计算的审查起诉期限)。

追问

我想知道,《刑诉法》第65条第四款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二)(三)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非常感谢你这么耐心的解答!!

第2个回答  2013-03-08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追问

现在不打算到检察院提请逮捕,需要释放,然后再办理取保候审,请问释放和取保候审用哪些法律条文?

第3个回答  2019-08-13
跟国家讲法律,赢也是输,国家赔偿除非关几十年,我们拘留三十天,取保候审,证据不足,想国家钱是做梦,算自己倒霉
第4个回答  2015-09-05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意“重大嫌疑分子”并不需要确切的证据,只要有重大嫌疑就可以了。一般拘留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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