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人格保证,我没有任何过错。被停工完全是老板“公报私仇”。
劳动监察我去过,公司说和我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据我有,但劳动监察以有争议为由,不管。我目前在走法律诉讼程序。
公司不让我上班也不发工资,也不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目的就是想要我主动辞职,避免经济补偿而已。
我对工作岗位比较满意,所以,我想继续上班,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说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单纯的拖欠工资而已?
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8条说,劳动者停工了,公司只支付很少的生活费即可,不论公司是不是恶意让劳动者停工。我对这条很迷惑,这不就是帮助公司随便以停工为理由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么?
我这种情况下的工资,还有什么其他法律规定么?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8条,公司只支付很少的生活费即可。
我没有过错,我想要求全额工资,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以反驳公司么?
去申请劳动仲裁就行了。
追问我没钱请律师,我想自己打官司。
公司辩称,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8条,公司只支付很少的生活费即可。
我没有过错,我想要求全额工资。
您是律师专家,您能不能告诉我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可以反驳这个生活费的说法么?
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一直要求上班,但公司事实上是不让上班也不发工资,这算不算公司单方面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你这样的劳动仲裁不需要任何费用,自已去申请就可以了,不用请律师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另外,用人单位说的《《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个规定,只是针对一些企业经营困难,无法进行正常生产时侯适用,你现在的情况,明显就是他们的故意的,所以仲裁不会采用这个条款的)
另外:《《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很遗憾,仲裁就是根据“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这句话,说企业是否经营困难与本条规定无关,只要劳动者停工了,不论什么原因,哪怕是公司强迫劳动者放假也算,公司只需支付生活费。
仲裁说,都说按劳取酬么,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职工没有提供劳动,就应该没有工资,给生活费就不错了。你没有劳动,谈不上拖欠工资。
我想知道如何反驳这种说法?谢谢!
我没有财富值,想用“评论”功能和您交流可以么
拨打12333,向市级劳动部门投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