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工资的时间是每月20日,而且是当月领上月的工资,当月的工资得等到下个月,也就是押20天。我在3月11日辞职,老板说不给当天结算,非要等到3月20日才会将2月份的工资发到卡上,然后3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就得等到4月20日才发,请问这合理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最好是说下法律明文规定的条款),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