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的预计负债的有关处理

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有一项未决诉讼,确认了40000元的预计负债(合同赔偿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经法院判决,需赔偿的实际损失为50000元。调整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预计负债40000
贷:其他应付款5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0*25%
3、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25%
以上第2步,为什么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我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计基础应该是相等的,不产生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什么此处还要转回。
第3步,为什么要调整应交所得税。我认为即然赔偿金不允许税前抵扣,在确认了赔偿金额50000元后,不应该调减所得税。

1、第二步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
预计负债--顾名思义,只是财务根据律师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计提的未来可能形成的损失而应反映的当期负债。
因为确认的负债的依据仅仅系一个估计或判断,非实际确认的应支出的情况不同,无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故只能作为会计利润的减少,税务上因为依据不足,不予以确认为可税前列支项目。故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反映了未来可递减所得税金额4万元×25%
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应将日后判决的结果追溯反映入报表当期,故调整后,会计报表年度非预计负债,而是根据判决书的实际的应付赔款,故应先冲回原根据预计负债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2、第三步调整应交所得税的问题
赔偿金可以税前列支。因税务无专门的赔偿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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