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何赔偿?
本人于2012年3月28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逾期21天,应当补发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5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样计算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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