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1个月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现在已经满一个月了,公司不肯放我走,理由是我是公司做招聘的,我走了没人做招聘了,如果我在这个月内找不到我的接替者,我就不能走,不然公司会以辞退我处理,并在我的档案上留下很难看的一笔,他这么做合法吗?如果我现在走了(我已提前三十日在邮件中递交申请,并得到了他的准许,但是他后面加了句,但是必须在此时间内找到我的接替者),他如果真的辞退我,到时我申请劳动仲裁谁比较有道理?如果我之后拿到退工单后发现公司以辞退我处理,我到时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