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颁发的。
如第三条:克扣拖欠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很多类似条款。
但法院只判决“全额支付工资报酬”,而没有判决“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在还有效吗?
具体到这个法律,也失效了么?
追答这是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出台的一个解释性办法。08把相关的内容都写进了劳动合同法中,所以在实践中已经不再支持了。后法优于先法,《法》的效力大于《办法》
追问怎么有人又说不冲突的继续适用,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追答对啊。劳动法出台后,又出台了很多的相关解释、办法、条例等等。这些没包括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或在解释办法中,有些部门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要没出台废止文件,这些还是可以用的。但你问的这条,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新规定了。
追问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这条还有效么?
没有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释中,未支付的条款已经变更,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或法院判决后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对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没有提到对劳动者的赔偿。你说的那条虽没明令废止,但在实践的仲裁和诉讼中已经不再支持。
楼主,劝你一句,劳动合同法就是针对劳资纠纷出台的,你就看劳动合同法和他的几个司法解释吧,之前的别看了,特别是离职纠纷,工资加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依据08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