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还有效吗?

94年颁发的。

如第三条:克扣拖欠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还有很多类似条款。

但法院只判决“全额支付工资报酬”,而没有判决“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个《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在还有效吗?

一、最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大病加50%,绝症加100%)
3.取消资格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
4.客观变化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工作
5.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6.逾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加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之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 (1.50% )× n/1。
(三)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1=应得工资×25%赔偿2=医疗费用×2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的计算及依据
(1)违法解除的赔偿=雇佣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对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的赔偿=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的合理调查费用
二。违约责任应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前提),主要包括:
1.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2.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3.一方不履行非货币债务或者履行非货币债务不符合约定;
4、质量不符合约定等。
(二)经济合同不履行的事实,必须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当事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故意违约: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为会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如收货、无故拒绝贷款等。);
违约:是指当事人本应预见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后果,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但认为该种后果可能避免,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后果发生,致使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但无论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照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也是按照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具体工作年限确定的。只要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满一年,就应支付其工资的两倍作为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4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目前没有作废,依然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个回答  2013-03-27
没有废止,还有效,但是跟《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同的条款不再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克扣拖欠工资的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再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3-24
你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该规定已经失效,不再有25%的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13-03-24
在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原来有关的一些单行条例已经失效了。追问

具体到这个法律,也失效了么?

追答

这是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出台的一个解释性办法。08把相关的内容都写进了劳动合同法中,所以在实践中已经不再支持了。后法优于先法,《法》的效力大于《办法》

追问

怎么有人又说不冲突的继续适用,冲突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追答

对啊。劳动法出台后,又出台了很多的相关解释、办法、条例等等。这些没包括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或在解释办法中,有些部门在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要没出台废止文件,这些还是可以用的。但你问的这条,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新规定了。

追问

第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这条还有效么?

追答

没有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释中,未支付的条款已经变更,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或法院判决后仍拒绝支付的可以对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没有提到对劳动者的赔偿。你说的那条虽没明令废止,但在实践的仲裁和诉讼中已经不再支持。
楼主,劝你一句,劳动合同法就是针对劳资纠纷出台的,你就看劳动合同法和他的几个司法解释吧,之前的别看了,特别是离职纠纷,工资加班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依据08后的判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