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城镇户口,父母是农村,父母百年之后,我如何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和耕地?

我是城镇户口,父母是农村,父母百年之后,我如何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和耕地?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后来大学后农转非,在市里买房。老家的房子是94年建的;当时也没什么手续,宅基地占地约400平;土地方面,因为一直没有变更耕地,目前有我父母,我姐,我总共四个人的耕地。
父母今年60岁,父母百年之后,我是否可以继承宅基地,房屋和耕地?(家里就我一个儿子,不存在其它继承问题)。如果宅基地收回的话,那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啊,不应当收回吧。
耕地呢,如果耕地变化的话,是不是就没有了。
虽然我现在生活在城里,回老家也比较远,但是我还是想一直保留老家的房子和耕地,毕竟从小是在那块长大的,说不定等我老了,我还想回老家享受田园生活。。。。。

我该如何取得老家房屋和耕地的继承和使用权利?

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理论上说,户口已经迁出该村,就不属于该村村民,不能享有该村村民拥有的权利。父母百年之后,户口已经迁出该村的人,不能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也不能继续承包原由其父母承包的耕地(其承包地由村收回,重新发包)。但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4-08
这是国家政策的空白,总会有一天国家会考虑的,现在你这种情况很多,农村的孩子都农转非出去了,老辈的房子和地按理都应由孩子继承,但是国家又不允许市民买农民的房子,所以是目前制度的背扣,需要国家出台政策理顺。
第2个回答  2013-04-08
耕地和宅基地土地属集体土地,应收回集体。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可以继承。不过现在政策比较模糊,只要没有大的拆迁,建议加强房屋修缮,只要房屋在你就可以住,宅基地你使用。
第3个回答  2013-04-08
你父母的房子是可以赠予你的,但是宅基地却是不能继承的。如果你在那房子里住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不可以转卖,翻建。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有时候也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在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失去。
第4个回答  2019-06-07

儿女是城镇户口,父母是农村户口,父母百年之后,儿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但是宅基地、耕地是不可以继承的。

我国的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理论上说,户口已经迁出该村,就不属于该村村民,不能享有该村村民拥有的权利。父母百年之后,户口已经迁出该村的人,不能继承其父母的宅基地,也不能继续承包原由其父母承包的耕地(其承包地由村收回,重新发包),但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屋。

目前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归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是用全是属于农民所有,也就是说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因为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够被继承,但是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则是可以继承的。

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作为城市户口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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