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租了一间商铺,合同租期为一年,2014年1月到期。现在房东(租用的是一个公司的房子)没通知我把工厂卖给了别人,现在公司已经买卖交接完毕。我的店铺没到期,现在新公司老板说房子公司要用,要收回我该怎么办?问题的关键是他们收回房子补偿的金额很低。就是简单的退我剩下的房租。装修的钱一概不管。
网上查《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原房东是侵犯了我的利益。我可以按照原房东侵犯我的优先购买权,而要求宣告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给他们构成什么麻烦吗?虽然合同法是这样说的,原房东也没通知我,实际上我也买不起一个工厂啊。我的要求很低,无非就是赔偿我的装修钱。我可以通过法律阻挠他们吗?公司可是财大气粗啊!我一个小老百姓能打赢官司吗?或者法律帮我调解什么的?
店铺在租赁期间被房东卖掉,房东违反合同义务,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房东违约买房,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
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承租人要求宣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原房东是侵犯了我的利益。我可以按照原房东侵犯我的优先购买权,而要求宣告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给他们构成什么麻烦吗?
可以回答下实质性的问题吗?房东算违约是肯定的。我如何才能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