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户口分为乡村居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两种。户籍改革后,非农业户口对应现在的城镇居民户口。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中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2014年11月12日河南省制订印发的《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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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改革,普遍的观点是户籍改革不只是改户口本,最主要的是如何让农民进城促进城镇化,如何提高农民的福利待遇。但是,笔者认为,户籍改革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促进城镇化,也不是单方面的提高农民的福利待遇。
取消户口性质的区别,最根本的是要“福利”待遇和政策的趋同,走向一致,这需要针对农户与非农户的户籍改革必须“双向而行”。不可否认,现行的户籍制度,城镇居民作为非农户,有非农户的利益所在,而农民作为农户,也自有其农民特有的“福利”。
在福利方面,非农户的福利有的要比农户好,而有的福利非农户赶不上农户。有些政策,对非农户要更严,而对农户则宽一些。取消农户与非农户的性质区别,针对农户与非农户不同的“福利”和政策,要一碗水端平,特别是对于不同的政策,必须“双向而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取消户口性质区分“双向而行”
我国现行的户口分为乡村居民户口和城镇居民户口两种。
户籍改革后,非农业户口是现在的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2014年7与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创新人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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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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