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1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现行公司职工加班的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上述规定与上位法《劳动法》不相符,但实际上我国职工现行工作时间遵循上述规定,即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按加班时间算)。
第2个回答 2013-04-18
标准制计薪是:周一至五每天上8小时外的算加班,加班费是平时的1.5倍,周六日上班是2倍,法定假日是3倍。
综合制计薪是:每月上174小时后计算加班,加费全部按1.5倍计算,没有休息日的2倍算法。法定假日也是3倍。
第4个回答 2020-06-16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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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6
请参阅《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