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则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具体来说,其法理基础在于: 1、裁定之上诉审程序是程序公正价值准则的必然要求。 公正的程序-特别是其中的诉讼程序-具有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促使裁判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限制裁判者的恣意等诸多方面的功能。正因为如此,现代法治国家对于程序的公正性问题无不给予高度的重视,不仅在立法上力图构建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序制度,而且在实践中也尽可能使司法活动体现出其公正性。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公正性之价值准则的重要性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界、理论界、实务部门的普遍认同和遵循。这就要求,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应当符合一系列的公正标准,例如法官的中立性、当事人的平等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参与性、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合理的救济性机制等等。[①] 其中,程序的参与性原则要求,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者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实际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②]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无论是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还是在作出裁定的过程中,都应当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以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就民事裁定来说,上诉审程序之设置的重要功企法网
www.enterlaw.net/能之一就在于从审级制度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享有和行使程序参与权,使那些其权益可能会受到法院裁定影响的人具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法院裁定的形成过程。这种程序参与权的充分保障,不仅可以提高裁定结果的正当性机率,而且可以提升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对裁定程序及其结果的信赖度和信服度。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