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犯罪案例,稍微短点的

2002年1月10日下午6时许,15岁的高一学生江*放学回到家属院,在自家楼梯口前,正巧遇上楼上的女邻居23岁的王某某上楼,便上前打听昨晚放的录像片,并提出想借影碟回家看看的要求。好心的邻居对江*的要求满口答应,二人便进入位于5楼的王某某家中。王某某一进屋子,便热心地帮江*找开影碟来,四下张望的江明瞧着王某某一个人在屋子里翻找影碟的身影,突然产生了一种想向王某某要点钱然后去游戏厅打电脑游戏的冲动,于是江悄悄走到王某某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后,便上前强行掏去王某某身上的140元现金,王某某因受到惊吓而不知所措。在搜钱过程中,江*摸着王某某女性的躯体,一种某名的性冲动又产生了,于是他仍以手中的菜刀相威胁,强行扒下王某某的下衣,望着一脸凶猛的15岁少年,王某某吓得花容失措,竟丝毫不知反抗和喊叫,王某某的顺从给了江*机会,他从从容容地在王某某身上发泄着各种兽欲,对其实施了猥亵和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系偶犯,在校生,案发起因带有偶发性,且归案后认罪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各种情节,对抢劫罪可从轻处罚,对强奸罪可减轻处罚。

  2002年6月1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江*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

中国刑法学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4-25

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

    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

    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

    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

    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