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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内容
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1)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处分的;
(4)报考时弄虚作假,不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5)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6)有关文件规定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考察方法和程序
1、考察方法
由考察具体实施单位组成考察组到考生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对已毕业现仍无工作的考生,由考察组到考生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和其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单位了解情况。外出务工的,考察组可到其所工作的单位考察了解情况或由其工作的单位出具有关现实表现情况的函件;属应届毕业生的,由考察组到其所在学校进行考察了解。
2、考察程序
(1)与考生联系,了解其工作情况和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单位,掌握相关的联系信息,作出具体的考察安排;
(2)与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联系,确定考察时间及相关事宜;
(3)调阅考生档案,核实考生有关情况;
(4)前往考察单位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考生的现实表现情况;
(5)收集考察单位出具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含有无违法违纪、有无受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证明)及考生个人提供的学习工作小结;
(6)考察组汇总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是否合格的意见;
(7)撰写考察材料,考察人签名;
(8)考察结束后,招录单位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初步确定拟录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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