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权是指
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在我国,行使决定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权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四类职权之一,是最能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种职权,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广泛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权威性、强制性。同时,能起到补充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三类职权、协助其他三类职权行使的作用。
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权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具体内容有:(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4)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
荣誉称号。(5)决定特赦。(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
战争状态的宣布。(7)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8)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9)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
国务院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11)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