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以下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除了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外,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还是驳回其诉讼请求,确认该婚姻合法有效,都只能判决不能调解。这是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结婚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承认还是否认婚姻的有效性,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
2.在处理有关婚姻效力的纠纷时,不能因无效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并无争议而不加追究。在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上诉当事人均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例如:表兄与表妹违法结婚,双方当事人对婚姻并无争议,在利害关系人对其婚姻持有异议起诉时,双方同为被告。
3.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一并作出妥善的处理。与婚姻效力问题不同,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育费的负担,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既可采用调解的方式,也可采用判决的方式。
4.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确认其无效。也就是说,即使并末受理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的诉讼,法院亦可根据有关事实主动地否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并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予以宣告。在审判实践中,某些扶养纠纷、继承纠纷往往会涉及婚姻效力问题。婚姻是否有效,是当事人能否以配偶的身份参与扶养关系,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死者的遗产的依据。正确认定婚姻的效力,是正确处理相关案件的必要前提。
5、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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