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去工商局帮别人注册公司,我是作为委托代理人,要在委托代理证明处贴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然后我还在法人提供的土地证和门牌证上签署了“与原件保持一致”,并签了我的名字,不知道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是在法人提供的土地证和门牌证的复印件上签署了“与原件保持一致”,并签了我的名字,
不用的,因为你提交的资料都是由你们老板,或者你代理的那家公司委托你,既然是委托你去办理,那么就是公司有什么问题,也不会追究到你身上的,追究也只是会追究委托你来办的那个人或公司。
只是注册公司只要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来办理外,其他任何人都需要一份委托代理证明的,这个只是工商局程序上的问题。工商局是为了保障他们自己来的。
拓展资料:
委托代理人是由授权人授权、委托专人办理专项事项。
委托代理人所代理事务的一切结果都由授权人承受。
委托代理关系自授权时开始,至代理事项完成结束或授权时效届满自动结束。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授权时,也需要提供一定的资料和亲笔签名的,如有问题,工商部门会直接找法定代表人的,不会因为你曾经是代理人而让你负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委托代理人
不用的,因为提交的资料都是老板,或者代理的公司委托,属于委托办理,所以公司问题不会追究配委托人,追究也只是会追究委托你来办的那个人或公司,也就是代理人。
你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你承诺你提供的复印件和原件是一样的。
如果将来被查出不一样,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册登记违法,公司要被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
要是深究的话,你违反了刑法里面相关提供虚假材料罪,但是在实际中很少追究到个人,除非最后公司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委托人责任:
(1)受托人只要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你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只有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3)提示:授权委托书中写“全权处理”的,并不代表你可以处理“一切事务”,在法律上,这样授权不明的“全权处理”,视为一般权限的委托。
扩展资料:
委托人依据公司指示操作,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有法律效力。
1、只要受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作为受托人,不承担什么责任。
2、如受托人有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同法》百度百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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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那在这上面不会有什么别的影响吧?因为我没有看其他的材料就那么把材料交给工商局的人了,假如我们老板(是他让我交的,他是帮客户做的,我们是财务公司),在里面搞些手脚,会不会对我产生影响?主要是我这个员工比他有钱,而且他这个人看起来不是什么善类,我总这么觉得,而且他跟工商局的人也有一些关系。并且那天交了材料,第二天就能拿执照了,很奇怪。但字已经签了,所以有点担心
追答只要不是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最后不会追究那么深的。
而且你也只是办事的而已,不会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