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本人以前的员工有一天晚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死亡之后,我们单位出了5千元丧葬费。此费用没有任何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当地风俗的“上账”。
可是如今看来死者家属并不满意。
因为导致死亡的是交通肇事,我感觉比较冤。
虽然说劳动法确实是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肇事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是要认为是工伤的。
因为已经闹僵了,现在我不想出这个钱。
然后其家属已经去过劳动仲裁委,被以超龄的理由拒绝受理。
然后其家属起诉我们到了法院。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讲,当初死者与我们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保险。
任何一切的证据都没有。
证人只有一个,但是这个证人是其亲属。以前在我们这里一起上班的。但是这个所谓的证人和死者情况一样,自己也没办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
然后其家属起诉我们的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
我想问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将来开庭的时候,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肯定是需要证据的,而这个证据的举证责任是在于谁主张谁举证,还是由用人单位,也就是我们举证。
2,如果是我们举证的话,我们有一个证据,就是每年单位要办“健康证”的,这个健康证是由国家的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此证方能上岗,因为办证需要钱的原因,我们只给单位两个老员工办理过。(其两个老员工一定不会为其作证)其余的人全部没有。针对此情况是不是说这个证据可以证明我们与死者没有劳动关系。
3,根据我查阅了很多的法律资料,据说接警记录能当做证据,而这个接警记录能证明什么呢。是时间,地点,还是只要记录里写的全部可以当做证据。
那么我很诧异,即使是接警记录,询问目击证人的谈话笔录,这个目击证人也只是单方面的陈述,也不能排除其乱说的可能性,所以我觉得这个接警记录不知道到底能证明什么,当然,时间,地点,肯定是毋庸置疑的。那其它的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为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先由劳动者做出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明,再由用人单位举出劳动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最后由法官根据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做出判断。
  二、法官在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特别应当关注双方是否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并注意与雇佣、承揽等劳务关系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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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1,谁主张谁举证。工资条,工资发放明细,员工名册等,都可以证明你们存在劳动关系。既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签合同和给员工缴纳保险,用人单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在先,长时间未给如数上报瞒报保险金额也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了。
2,查你家现有多少员工,有多少要办理多少健康证,你单位只给两名老员工办了,就违反了有关员工上岗需要持证的规定,要反过来,以办证的才是有劳动关系,没办就没有劳动关系,从哪个角度讲都讲不通。
3,警察的记录能证明他是在工作时间在前往你单位的途中。追问

你所说的工资条一类的东西全没有。其次有健康证的才说明是本单位员工,也就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没有的当然不算本单位员工,也可以去卫生部门查档案,档案也是老员工才有。最后你所说的警察纪录能证明,可是那只是肇事时的目击证人所讲述的案发过程,至少我有权利对于讲述案件过程中的信息关于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进行反驳,或者不认同的权利吧。

追答

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寻找不到可以确定你们劳动关系的证据,那用人单位胜诉的机会很大!如果找到了.....该怎么办怎么办!看你怎么做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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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12
你们作为公司也出了五千元钱,总算是做得不太绝。还是有一些人情味的,其实主要责任都不是死者,交通事故赔偿方面家属也是可以追的,其实那五千元你产不认是自己出的也是可以的,总的来说,死者方面根本就证明不了你们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你们是赢定了。追问

他们已经从肇事方的司机获取了31万的赔偿款,当初这个主要的线索就是我们单位提供的,可以说没有这个录像的话,根本不可能找到这个车,事后我们也主动给了5千块,我们以为都是一庄的,于情来讲,也不会再找我们了,可我们错了,通过我们提供的线索肇事司机找到了,得到了赔偿,然后再找我们。所以现在我们也闹僵了,有脾气使去吧。

追答

死者已经得到了三十一万元的赔偿款,理应可以知足了。死一个人,首先由家属选择侵权赔偿还是工伤赔偿,不可能两者兼得的,放心吧。

追问

劳动纠纷的工伤赔偿与交通肇事的赔偿,两者赔偿不冲突

第3个回答  2018-07-28
1、劳动争议的举证主要是让公司举证的。
2、如果员工就确认劳动关系举证了部分证据,则公司不举证或者举证不能的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第4个回答  2013-05-12
“被以超龄的理由拒绝受理”超龄是什么意思,如果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追问

这个不受理案件的理由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死者的身份证是47岁、户口本是46岁。但是不管是哪个年龄都没有超出劳动法规定的上岗年龄,不知道为什么仲裁委会给出这样的不受理理由,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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