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牵连比较多,我给你找了些资料,现在发给你,你自己找找对你有用的。
你好,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另外: 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具体数额可请当地律师计算。因公殉职 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 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可以向交通事故对方责任人请求请求依法赔偿,即如果诉讼得当 可以得到双项赔偿。 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认定为工伤,还应当领到供养家属抚恤金。你还可到当地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查询本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 先进行工伤认定因公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供养亲属主要是老婆.18周岁以下的孩子和18岁以上的在校子女.死者60岁以上的父母.是农业人口的,标准高些.非农业人口相对低些.你最好到当的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各地执行不尽相同.国家政策不断变化,但标准是在增加,不是减少.抚血金一般每年领一回,但每月都有.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
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五)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包括: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养母、供养继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系指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年满45岁;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和虽有收入但不能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城镇居民);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工作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的(条件同本条第2款);
6、死者的配偶另行结婚,其未失去享受补助条件的子女(若死者的子女送给别人为养子、养女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7、男到女家落户,必须靠其供养的岳父母(条件同本条第1、2款);
8、工作人员死亡时,其尚在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子女(但享有助学金和各种生活补贴的,应相应抵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9、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无固定收入的离休人员遗孀、配偶除外)。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中子女有工作或有固定收入的,困难补助费应合理分担。死者的配偶已经参加工作的,其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应合理分担。
三、经费来源及其他
发放丧葬费所需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解决,财政预算不另行安排此项支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属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从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生活补助”;属其他事业单位的,从事业运行经费中列支,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补助”。
根据2002年5月颁布的《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和抚恤金。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湘人险〔1992〕75号),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问题的通知》(湘人函〔1997〕76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同时废止。事业单位人员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不执行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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