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将违章横穿马路行人撞伤的责任认定?

是踏板(小帅哥48型),右行慢车道时被横穿马路的行人从左边撞倒。当时两人都昏迷不醒,骑车方住院诊断右面部粉碎性骨折、鼻骨线型骨折,住院花费4200,医嘱出院打一个月消炎针,一个月后复查,有做面部瘀血窥镜手术的风险(手术需花费5000);行人住院花费3000,脑后开了条口子,缝针后出院。医生说有皮下瘀血,伤的要比我们这边轻。
交警的事故鉴定报告认定我们负主要责任,就因为我们是车。可我觉得我老婆伤得比那行人还要重,交警要我们十天内写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要求然后协商。不知道赔偿要求应该从哪方面入手写?如果协商不成后移交到法院,我们是不是一定败诉?
谢谢各位的答案。不过不是我要写损失,而是想通过损失来判断事情的责任。两人都伤的是头部,其他地方无损伤。可判断不是我们撞她,但我老婆当时晕后回忆不清楚事故当时的情况,她开始还坚持说是行人从右边撞向她的。可事实是行人穿过三条车道才与我老婆相撞,交警认为当时摩托车无刹车行为,我老婆不该没看见行人。我分析也是不可能没看见,有可能是她选择性失忆(毕竟有轻微脑震荡)。当时可能判断行人有停留原地避让行为,所以才没减速想匀速通过。交警就是通过行人穿过三条车道才来到事故发生的慢车道,而我老婆录口供时说完全没有看见有行人,坚持行人是从右侧突然从出来才发生的事故。交警才在责任书的结论是主要责任。

  交警已经认定了就很被动了

  开车要仔细啊

  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第58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
  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法官认为一个合适的数额就是一个合适的数额,其标准有三个:第一个标准,能够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抚慰;第二个 标准,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第三个标准,能够对一般的群众起到警示或者教育的作用。确定 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三点,这个数额就是合适的数额。
  第五,教育费也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 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 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 因此,应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第六,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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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10
摩托方是不是有违法行为在先啊,否则应该是次责。
从事故看:你方是慢车道,有驾驶本,属于正常行驶,出现事故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第一驾驶证是否有F或以上准驾(E、D),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该准驾内
第二驾驶的车辆是否有牌照
第三是否该年度定期检验合格
第四事故是否发生在对方路权的道路内
第五就是摩托方采取措施是否合适
第2个回答  2008-07-10
不是谁伤重,谁轻的问题.你过多描述损失.没对事故做描述.无法判断责任.

处理事故时肯定是向弱势方倾斜.法院怎么判得看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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