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庭审中未提出的质证意见却在判决书中大量出现,即法院替被告人在与原告“质证”。问:

一案中,被告方委托一律师和一实习律师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审时,被告与律师均未到庭,法官询问原告、被告方实习律师是否对合议庭人员有异议,双方无异议,后在只有实习律师代理被告的情况下,双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程序。问:1、法院依此程序作出的判决是否有效?2、在此情况下,各方应负什么法律责任?实习律师单独代理案件有处罚具体阐述论证,以此达到推翻原判决的目的。

法院判决有效,只是程序不当.本案中尽管出庭的只是实习律师,但是被告的代理人确实实实在在的两个,一个律师一个实习的因此实习律师没有处罚.本案应当做被告缺席的判决,所有原告提出的证据视作被告无异议/并且认同,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 判决书中出现的任何质证意见都是错误的,原告可以以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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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12
详查庭审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摁手印的,对照庭审笔录来分析判决中对证据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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