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9950101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与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是否重复和冲突?</SPAN></SPAN></SPAN> </p>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指的是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指的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劳动合同法中与上述“补偿办法第三条”相对应的应该是第八十五条,是吻合的,加大了赔偿力度: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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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9-20
没有重复,现在按新劳动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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